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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5-12-3 来源:石家庄网上技术市场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展和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及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优先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并优先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各类计划。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协助应用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扩大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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