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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用户须知

时间:2005-12-3 来源:石家庄网上技术市场

1.买卖双方要订立的正式书面合同。

    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并签约生效的技术合同,并在履行期内进行申报登记,有效期已过的合同将不予受理。技术合同必须真实、有效,使用虚假合同骗取国家优惠政策者将受到依法查处。


2.由卖方(技术输出方)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科技部规定,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其依法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每项合同只能登记一次,不能在一处或多个登记机构重复申报登记。


3.申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⑴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可用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籍人士可用护照),并填写完整《用户注册申请表》,卖方有多项技术合同申报登记时,只需注册一次即可。(表格可在登记机构领取或从本网站下载)
    ⑵合同文本(正本及全部附件)至少一式二份(登记机构需留存一份),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复印件黑章、签字无效),涉外合同需有与原件一致、有效的中文文本。登记时需用科技部编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文本可在登记机构购买或从本网站下载),买卖双方签约时未采用此文本的,可由卖方按照原合同内容填写并签字盖章补充。


4.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 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 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 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5.合同履行后卖方取得技术收益,需到原登记机构申报审核。

    卖方需如实填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四联单据,可在登记机构购买),列出本次实现合同金额、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中扣除的成本和技术性收入(技术开发合同扣除成本不得低于40%、技术转让合同不得低于30%、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不得低于10%),按照规定,可申报技术性收入的25%以下收入做为奖酬金,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技术合同可申报50%以下的技术性收入做为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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