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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时间:2005-12-3 来源:石家庄网上技术市场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繁荣技术贸易,拓宽技术扩散渠道,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技术市场交易形式为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常设技术市场及技术供需双方直接进行的交易活动等。

    第三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基层、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国家和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县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组织、协调并检查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三)审核、管理技术贸易机构;

(四)审查、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五)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六)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

(七)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

(八)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十)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术贸易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

(三)确认、查处无效技术合同;

(四)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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